(2015)壶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壶关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与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壶关县金诚商砼有限公司,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壶关县金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龙泉镇小北庄村。法定代表人秦志军,职务总经理。被告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龙泉镇杨家社村。法定代表人申建兵,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院北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宋喜增,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壶关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壶关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35807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壶关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上的存款15358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