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都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都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诉被告王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