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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道付与蔡海波,刘承云、徐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付,蔡海波,徐勇,刘承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46号原告杨道付,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蔡海波,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徐勇,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刘承云,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付与被告蔡海波、徐勇、刘承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付于2015年7月16日在庭审过程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被告方不同意原告撤诉,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道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