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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冯国辉与陈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辉,陈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冯国辉。被执行人:陈泽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陈泽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国辉偿还借款7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坤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案号:(2015)明执字第00457号拟稿:密级:校对:份数:文书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冯国辉,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苏巷镇潘庄村邓郢村民组34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7401012034。被执行人:陈泽敏,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苏巷镇菜市街64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8208031617。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陈泽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国辉偿还借款7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