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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3号。法定代表人何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项军、刘社菊,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地址:邯郸市中华南大街243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爱国,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邯郸市岳路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承建了被告邯郸城域网通信管道十期二阶段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和审计,被告最后审计工程款为784240元,但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8424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身份证明;4、竣工终验报告单;5、竣工结算审计定案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辩称:欠原告工程款784240元是事实,工程已经竣工,并已由我方使用,但因公司内部合同流转问题,至今没有给原告结清,什么时候能给付也无法确定时间。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文件;3、法人身份证明;4、移动公司与原告岳路公司间管道施工框架合同。本案经审理查明,并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1年原告邯郸市岳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签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管道施工框架(邯郸岳路)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施工结束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竣工终验报告及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定案表,后因被告公司内部问题,一直未给付原告工程款,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8424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验收报告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管道施工框架(邯郸岳路)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施工义务,被告也为原告出具了竣工终验报告和审计报告,说明被告对原告的施工及工程价款予以了确认,现被告因公司内部问题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属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合法有据,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842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84240元。案件受理费11852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江审判员杨长海代理审判员李慧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姜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