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东港工业园910栋,组织机构代码73398115-X。法定代表人李福东,董事长。被告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机电一支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祖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7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重庆福人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张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