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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商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国松与胡宝香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宝香,张国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宝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素梅,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决荣,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宝香为与被上诉人张国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5)衢龙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胡宝香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宝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宝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胡宝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