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钟华丽诉被告刘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丽,刘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钟华丽。委托代理人安才教,城步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鑫。委托代理人唐学中,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丽诉被告刘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华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华丽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华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华丽承担。审判员 王桂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炬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环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