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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贵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亚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贵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濮阳市贵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中段路北花园酒店*楼。组织机构代码:79919337-5。法定代表人李世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银玲,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亚玲,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与益民路交叉口北20米***号。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贵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