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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2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文英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2541号申请人张文英(系高士勤之妻),女,1951年10月3日出生。申请人高建芳(系高士勤之长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申请人高艳红(系高士勤之长女),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申请人高秀君(系高士勤之次女),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以上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高建芳,同申请人高建芳。申请人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67号。法定代表人胡盛寿,院长。委托代理人肖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6741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并确认后十五日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一次性赔偿张文英、高建芳、高艳红、高秀君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四十一万元。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张文英、高建芳、高艳红、高秀君与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文英、高建芳、高艳红、高秀君与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二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674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