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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陈某。被告骆某,1973年9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