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陈某。被告骆某,1973年9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