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世文与唐珂、陈亚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文,唐珂,陈亚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陈世文,男,汉族,身份证号:×××1510,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XX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珂,女,汉族,身份证号:×××0568,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亚南,男,汉族,身份证号:×××0391,住韶关市武江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子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苏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逸堃、何俊,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文诉被告唐珂、陈亚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陈世文负担。审判员 张步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红艳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