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陈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110-1号申请执行人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望都县庆都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某,农民,住望都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农民,住望都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6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春审 判 员 李月恒人民陪审员 郭建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梦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