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9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艳芬与贾春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458号原告陈艳芬,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春斌,男,7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芬与被告贾春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芬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艳芬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艳芬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雨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