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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爱光、姜占尚与王泽堂、加维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姜XX,加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X。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贺XX,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王XX,绥德县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加XX。上诉人王XX、姜XX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子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王XX、姜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子洲县人民法院(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子洲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上诉人王XX、姜XX。审 判 长  薛海鸥审 判 员  乔幼涛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华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