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第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洪彼太、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彼太,王振国,洪水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854-1号申请执行人洪彼太,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王振国,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洪水漂,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洪彼太、王振国与被执行人洪水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水漂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彼太、王振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洪水漂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86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690元、诉讼费2212.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礼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