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懋棉与韦宗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懋棉,韦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陈懋棉,被执行人:韦宗立,本院在执行陈懋棉与韦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5)凌法执字第2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凌民一初字第722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