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康芬与被告李桂玲、被告李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芬,李桂玲,李承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康芬。被告李桂玲。被告李承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芬与被告李桂玲、被告李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芬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康芬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