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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何长生与平凉市双星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生,平凉市双星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何长生。被告平凉市双星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玄鹤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关云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望台巷*号建设局*楼。负责人邹会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何长生诉被告平凉市双星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长生以将被告保险公司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何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何长生承担。审判员  马有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