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峰与楼军强、李启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峰,楼军强,李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701号申请执行人王峰。被执行人楼军强。被执行人李启明,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机场路**号***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楼军强、李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楼军强名下有坐落于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271室房产,非本案首封,被执行人李启明名下有坐落于义乌市欧景花园A区3幢1单元1805室、1806室、1807室三套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370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