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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关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雨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除本院正在另案处置的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北仑区凤阳一路东A地块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5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