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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德霞与万仲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霞,万仲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83号原告:王德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仲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霞与被告万仲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德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德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德霞承担。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