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德霞与万仲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霞,万仲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83号原告:王德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仲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霞与被告万仲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德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德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德霞承担。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