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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彩云诉被告建平县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云,建平县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374号原告刘彩云,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彦臣,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告建平县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新世纪社区。法定代表人房庆民,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云诉被告建平县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