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楠与陈贵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楠,陈贵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98-1号申请人李楠,女,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陈贵庆,男,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李楠与被申请人陈贵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贵庆及其妻子张某甲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间产生的费用暂由被申请人支付。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