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胡明与胡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胡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347号原告胡明,男,195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胡扬,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诉被告胡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胡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