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中法执字第0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函与承德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函,承德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00112-2号申请执行人杨函。被执行人承德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彬,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彬,职务总经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杨函与承德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承德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2782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