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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佛朝、张灿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佛朝,张灿灿,邵有法,羊苏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57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杨文取。被告:周佛朝。被告:张灿灿。被告:邵有法。被告:羊苏仙。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佛朝、张灿灿、邵有法、羊苏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