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隆迪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隆迪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隆迪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小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塑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隆迪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4)内东民初字第37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本金16万元及违约金、利息的义务、垫付诉讼费1750元。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4)内东民初字第37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内东民初字第3776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