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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中亚造纸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亚造纸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006号原告河南中亚造纸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万向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亚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汕樟路204号。法定代表人郑创荣,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亚造纸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亚造纸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汕头市高盛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会锋审 判 员  晁晓阳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