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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李浩与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马付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马付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069号原告:李浩,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陆乃梅,经理。被告:马付才,男,汉族,1958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理人:曾庆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成,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务所律师。本院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浩诉被告凤阳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马付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浩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凤阳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马付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浩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审判员  朱世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