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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魏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曹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耿 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