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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蒲民小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家瑞诉被告王立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家瑞,王立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蒲民小字第39号原告侯家瑞,女。被告王立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家瑞诉被告王立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家瑞于2015年7月16日以愿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家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家瑞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家瑞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