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建华与被执行人何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建华,何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48-2号申请执行人文建华,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屏山县。被执行人何洪林,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据(2015)屏山民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洪林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何洪林名下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