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5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士平与成群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平,成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535-3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平,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成群生,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申请执行人张士平与被执行人成群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仁和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群生在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分行仁和支行的账户的存款7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