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青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伟诉姚捍东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姚捍东,王百顺,张永和,李连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李伟,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姚捍东,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百顺,男,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张永和,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连富,男,193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姚捍东、王百顺、张永和、李连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张日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潇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