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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红岩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64号罪犯吴红岩,男,汉族,1971年5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烈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红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五千六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远程视频提讯罪犯吴红岩,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吴红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红岩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红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吴红岩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吴红岩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吴红岩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罪犯吴红岩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人民政府、埇桥区司法局大泽乡司法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家庭困难无履行财产刑能力。本院认为,罪犯吴红岩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吴红岩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吴红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红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