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0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光辉色织布厂、朱光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蚌埠市光辉色织布厂,朱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99-1号申请人: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王传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光辉色织布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朱光辉,该厂独资投资人。被执行人:朱光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