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孔芳与谢小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芳,谢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孔芳。被执行人谢小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宾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谢小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小清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小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小清名下的房产本院正在组织拍卖,其银行存款、土地、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坚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