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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佳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佳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448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理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佳军,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佳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世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