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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超申请执行孙五十九、XX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超,孙五十,XX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付超,男,2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孙五十九,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XX程,男,3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付超申请执行孙五十九、XX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乌前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苗 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