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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磊与赵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赵磊。被执行人赵林。申请执行人赵磊与被执行人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景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92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星书记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