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燕鸣与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高台寺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燕鸣,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高台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朱燕鸣,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高台寺村民委员会(原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高台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马新华,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朱燕鸣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高台寺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高台寺村民委员会返还申请执行人朱燕鸣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3968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49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15元。申请执行人朱燕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高台寺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银川市房屋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高台寺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屋及车辆。因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高台寺村民委员会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无法查询其银行存款信息。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燕鸣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高台寺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燕鸣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1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墨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