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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文姜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黄文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566号原告福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网讯科技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陈鹏,执行董事。被告黄文姜,男,汉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59257.46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提供其名下的等值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黄文姜银行存款人民币59257.46元或等值财产;二、冻结原告福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为12×××45,开户行华夏银行福州闽江分行)存款人民币59257.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