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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武汉民泽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武汉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民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武汉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杰,何汉英,李凤屏,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异字第00008号案外人叶峰,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武汉民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继鑫,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杰,系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何汉英(系徐杰之妻)。被执行人李凤屏,系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被执行人叶松(系李凤屏之夫)。上列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胡鹏、丁红敏,均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民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武汉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杰、何汉英、李凤屏、叶松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叶峰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案外人叶峰称,我于2015年1月30日以319万元最高价购买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口特一号虹景花园B239号房屋一幢,当我领到房产登记机关登记到我名下的上述房屋时,发现产权证上登记面积只有299.51平方米,与当初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的《拍卖公告》上公示面积为306.73平方米相比,二者相差7.22平方米。现要求法院退还7.22平方米的差价款75088元。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鄂江夏执字第00216-1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杰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口特一号虹景花园B239号第1-2层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2014年1月13日武汉弘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后作出弘业估字(2014)第S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上述房屋评估的面积依据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在徐杰名下的面积306.7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为估价的前提条件,未进行专业测量。2015年1月30日,本院将该房委托淘宝网进行第二次拍卖,案外人叶峰以最高价319万元竟价购买了该房,在叶峰按规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了(2014)鄂江夏执字第00216-4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徐杰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口特一号虹景花园B239号第1-2层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土地所有权证号为:洪国用(2005私)字第3230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峰所有。2015年4月16日,本院向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2014)鄂江夏执字第00216-4号执行裁定书和(2014)鄂江夏执字第0021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将登记在徐杰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口特一号虹景花园B239号第1-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土地所有权证号为:洪国用(2005私)字第3230号)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叶峰名下。2015年5月13日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该房所有权变更登记在叶峰名下,同时该局依职权还作出了一个超出本院协助执行内容的即将该房屋面积变更登记为299.51平方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上述房屋拍卖、过户过程中,程序合法,执行行为未侵犯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所称其变更登记后房屋面积与竞买时的面积差异系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本院已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相关救济途径,案外人叶峰所提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叶峰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国济审判员  高问文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