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振与刘建辉、刘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刘建辉,刘建新,黄友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重字第2号原告:郑振。被告:刘建辉。被告:刘建新。被告:黄友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振诉被告刘建辉、刘建新、黄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郑振在本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了其送达地址。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郑振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本院按照原告郑振确认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应视为已经送达。2015年7月16日,原告郑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本院认定原告郑振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郑振负担。审 判 长 马建国审 判 员 张兆河代理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