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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利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钜兆能电子有限公司、李晓灵、李秋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利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钜兆能电子有限公司,李晓灵,李秋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13-1号原告:深圳市泰利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秀波,总经理。被告:深圳市钜兆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赵质铭。被告:李晓灵,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李秋加,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泰利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钜兆能电子有限公司、李晓灵、李秋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深圳市钜兆能电子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所拖欠的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泰利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94元,保全费人民币4014.48元,共计人民币9408.4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