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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夏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夏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徐海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纪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