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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天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天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男。委托代理人:徐斌,男。被告:张天成,男。原告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天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天成的起诉,查被告张天成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天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儒臻审判员  庞彦粉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