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柏忠与被申请人朱生富、于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柏忠,男,1975年10月l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武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生富,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学斌,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威市。再审申请人王柏忠因与被申请人朱生富、于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柏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未依其申请对被申请人朱生富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判令过错较小的申请人承担双方损失30%,责任比例划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庭审中未允许申请人发言,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一审期间,申请人王柏忠提出对被申请人朱生富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但由于申请人未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被退回,直至二审庭审结束后,申请人才再次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王柏忠无照驾驶未经检验的正三轮载人摩托车上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并复核后作出的申请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判令申请人承担双方损失的30%,准确适当。申请人提出一审剥夺其诉讼权利的理由,与庭审记录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柏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柏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吉旭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