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终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虎瑰瑛非法行医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虎瑰瑛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89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虎瑰瑛,女,1958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漳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虎瑰瑛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瑰瑛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虎瑰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虎瑰瑛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虎瑰瑛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虎瑰瑛撤回上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黄生计代理审判员 林前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惠平 关注公众号“”